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纪委办新版>>专题专栏>>八项规定精神>>正文
防城港市通报2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20年01月14日 09:40 浏览次数:[]
来源:广西纪检监察网 发布时间:2020年01月13日 16:33 打印

  1. 防城港市港口区文联主席张永志公车私用问题。2013年1月至2016年2月,张永志多次驾驶本单位公务用车在周末和节假日等非工作时间前往南宁、北海等地办理个人私事,并将外出所产生的过路费1318元、燃油费21570元,共计22888元在本单位用公款报销。2019年11月,张永志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责令退赔相关违纪款项。

 

  2.防城港市防城区那良市场管理所原所长严寒,副所长王伯胡、温光河,原会计许维青等人违规套取公款私分问题。2016年1月至2017年11月,那良市场管理所所长严寒,副所长王伯胡、温光河,会计许维青通过虚列、加大“垃圾清运费”“慰问费”“清洁费”支出的方式套取公款52760元,除用于单位的日常支出33560元外,其余的19200元进行私分。其中,严寒分得4200元,王伯胡分得3900元,温光河分得3900元,许维青分得3300元。2019年12月,严寒、王伯胡、温光河、许维青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所得上缴国库。(防城港市纪委监委)

 

编辑:唐文君

上一条:平乐县通报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

下一条:鹿寨县通报2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

关闭